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85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據以請求本票2紙(票號:CH365456、CH365457)
二、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