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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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許月馨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