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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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4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相對人於民國98年7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之證明文件(例如本票、借據等)。
㈡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