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608號債權人 劉昇旺劉忠雄 之繼承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麗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被繼承人劉忠雄之繼承系統表。
㈢向被繼承人劉忠雄死亡時之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釋明文件。
㈣被繼承人劉忠雄如有其他繼承人,請陳報遺產是否已分割
?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債權人,並補正全體簽章。㈤債權釋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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