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19號聲請人 徐坤光隆欣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完結隆欣貿易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2月12日就任為隆欣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由鈞院以98年度司字第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且經鈞院98年度司字第83號、98年度司字第200號、99年度司字第36號、99年度司字第68號、10
0年度司字第26號、100年度司字第58號、101年度司字第25號、101年度司字第47號、102度司字第19號、102度司字第52號裁定分別准予展期至98年12月12日、99年6月12日、99年12月12日、100年6月12日、100年12月12日、101年6月12日、101年12月12日、102年6月12日、102年12月12日、103年6月12日完成清算。茲因公司債權、債務清算工作仍尚未了結,以致無法於期限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爰提出聲請,請准再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98年度司字第83號、98年度司字第200號、99年度司字第36號、99年度司字第68號、100年度司字第26號、100年度司字第58號、101年度司字第25號、101年度司字第47號、102度司字第19號、102度司字第52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等卷宗,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2年12月12日完結隆欣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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