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玄○○
宇○○辰○○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寅○○
E○法定代理人地○○訴訟代理人壬○○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H○○
巳○○
送法定代理人卯○○訴訟代理人申○○法定代理人A○○訴訟代理人F○○
送法定代理人黃○○訴訟代理人 于立群
己○○法定代理人C○○訴訟代理人I○○
丁○○D○○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子○○
戌○○酉○○
送法定代理人丑○○訴訟代理人宙○○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G○○法定代理人未○○訴訟代理人B○○
天○○被告亥○○
丙○○右當事人間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爰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亥○○、丙○○應連帶給付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新台幣貳萬叁仟玖佰元,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新台幣貳萬捌仟元,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萬玖仟元,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肆拾萬陸仟元,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玖萬壹仟元,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柒拾柒萬零肆佰零伍元,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捌萬伍仟元,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陸萬零貳拾壹元,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陸仟零柒元,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 肆萬 元,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陸萬叁仟陸佰元,及各自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亥○○應給付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新台幣壹萬捌仟元,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新台幣拾柒萬伍仟元,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玖萬伍仟元,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叁拾叁萬壹仟元,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柒萬貳仟柒佰元,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肆萬玖仟零貳拾壹元,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伍萬元,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拾貳萬零肆拾貳元,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柒仟零柒元,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拾柒萬陸仟元,及各自如附表五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亥○○、丙○○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三,被告亥○○負擔百分之十七,原告台灣土地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負擔百分之一,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各以新台幣壹萬元,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陸仟元,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壹萬肆仟元,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貳萬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貳萬壹仟元,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叁萬柒仟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叁萬元,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拾肆萬元,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貳拾陸萬元,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貳萬玖仟元或同額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各以新台幣伍萬玖仟元,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叁萬貳仟元,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拾壹萬元,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貳萬肆仟元,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壹萬柒仟元,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肆萬元,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陸仟元,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壹萬柒仟元或同額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債票為被告亥○○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若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定之,不得於移送民事庭後,將關於獨立民事訴訟追加他訴之法規,溯及於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之時而適用之,遂認附帶民事訴訟為合法,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五十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刑事訴訟之第二審程序中,並無得為訴之追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訴之追加之規定,亦非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準用之範圍。惟若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訴之追加合法與否,自應依民事訴訟法關於訴之追加規定判斷,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時,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請求被告亥○○、丙○○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二萬三千九百元,被告亥○○應給付一萬八千元;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商銀)請求被告亥○○、丙○○應連帶給付五十三萬八千七百元;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商銀)則請求被告亥○○、丙○○應連帶給付五萬三千零七元。嗣於本院刑事庭審裡中,原告台灣土地銀行就請求被告亥○○給付部分,追加訴外人何方月遭盜領九千元存款之請求,原告彰化商銀擴張四萬元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由五十三萬八千七百元擴張為五十七萬八千七百元);原告富邦商銀則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後,追加訴外人 吳佳鈴 遭盜領存款之損害賠償金額請求一萬二千元。核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與彰化商銀上開訴之追加與聲明之擴張,既在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前、仍屬刑事庭審理中,揆諸上開說明,自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且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均應予駁回。然原告富邦商銀所追加之部分,與其他部分之請求,均係因被告 吳武雄 、丙○○偽造金融卡連續盜領銀行存款戶存款之侵權行為所肇致,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與訴訟之終結,其追加復在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徵諸上開說明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亥○○、丙○○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下稱中國商銀城中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周永澤 於起訴後變更為癸○○,有銀行營業執照影本在卷可稽,中國商銀城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此項訴訟必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四號判決可供參考(同院五十年度台抗字第九九號判決、七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八二號判決、八十年度台抗字第二四○號判決、八十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三號判決亦採相同見解)。又「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查被上訴人被訴偽造系爭買賣契約之刑事訴訟,業經刑事法院認定此部分之犯罪不能證明,祗以為連續犯之一部未於判決主文就此部分犯罪為無罪之諭知而已,實質上與諭知無罪有同一之效力,乃刑事法院疏於注意,將此本應以判決駁回之訴,以裁定移送於原審法院,原審法院仍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六十六年臺上字第一○九四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請求被告亥○○、丙○○應連帶給付如下列聲明所示之金額及法定利息,併請求宣告假執行。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其附帶之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民庭。惟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之損害,依原告等起訴狀所指,係: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同年月十三日為止,於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款紀錄中,被告亥○○、丙○○二人以偽造金融卡至自動提款機領款,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並輸入盜取抄寫於卡片上面之提款密碼之不正方式,從該自動付款設備內,詐領訴外人 許家瑜 等在原告等所屬帳戶之存款,使原告等銀行因消費寄託關係需墊付存款戶上開款項,而受有如下列原告起訴主張之聲明所示損害云云,惟查本件被告亥○○、丙○○於刑事訴訟程序被訴之犯罪事實,雖確實有共同以偽造金融卡至自動提款機連續詐領款項之事實存在,原第一審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並基此認定之犯罪事實,依八十九年十月間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論處被告二人罪刑。然核上開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盜領他人存款之犯罪事實,就原告請求被告二人連帶或被告亥○○個別負賠償責任之盜領行為中,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二、三、八、九、十一、十三至十八號部分,此部分原告主張存款戶遭盜領之事實,完全未經刑事判決認定;至附表一編號一、四、五至七號、
十、十二號部分,刑事判決則認係訴外人 鄧進昌 所為盜領行為,被告丙○○未予認定有參與此部分盜領之犯罪,被告亥○○就此部分則直接認定不能證明其犯罪,但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其他被訴有罪部分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於判決主文中為無罪之諭知;至如附表二所示部分,乃認係被告亥○○及訴外人鄧進昌所犯,被告丙○○並未經認定參與犯罪,此參該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二號刑事判決事實理由欄可知,此刑事判決並因被告亥○○、丙○○於本院第二審刑事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再參酌前揭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五○號判例之說明,則本件原告等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附表一所示部分,請求被告丙○○連帶賠償附表二所示部分,或未經起訴判罪或被告亥○○已經認定不能證明其犯罪部分,仍應連帶或個別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損害賠償金額與法定利息,揆諸首揭說明,其既原屬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部分之請求即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且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均應予駁回,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原告等起訴均主張:被告亥○○、丙○○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十三日止,共同持偽造之金融卡至各地不同金融機構設製之自動提款機,詐領原告存款客戶之存款,使原告等銀行補墊存款客戶遭盜領之款項而受有損害,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與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或被告亥○○個別就其盜領存款行為造成原告所受之損害,負賠償之責,並請求法定之遲延利息,另除原告台灣土地銀行外,餘均陳明准供擔保而為假執行。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則分別聲明如下:
㈠原告台灣土地銀行:⒈被告亥○○、丙○○應連帶給付二萬三千九百元、⒉被
告亥○○應給付一萬八千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中國商銀城中分公司:被告亥○○、丙○○應連帶給付二十萬三千元,及
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商銀):被告亥○○、丙○○應連
帶給付十二萬四千元,及自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中小企銀):⒈被告亥○○、
丙○○應連帶給付十一萬一千四百二十八,及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利息、⒉被告亥○○應給付四十九萬四千零七元,及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利息。
㈤原告彰化商銀:被告亥○○、丙○○應連帶給付五十三萬八千七百元,及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利息。
㈥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商銀):被告亥○○、丙○○應連帶給付十萬三千元,及如附表三編號四所示之利息。
㈦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商銀):被告亥○○、丙
○○應連帶給付一百一十六萬九千四百六十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商銀):被告亥○○、丙○○應連帶給付三十一萬一千元,及如附表三編號五所示之利息。
㈨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被告亥○○、丙○○應連
帶給付二十六萬零九十一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㈩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銀):被告亥○○、丙○○應連帶給付三萬三千零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
原告富邦商銀:被告亥○○、丙○○應連帶給付五萬三千零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商銀):被告亥○○、丙○○應連
帶給付:四十萬二千八百元,及如附表三編號六所示之利息。(原告請求之金額,部分因非刑事有罪判決範圍內之請求,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業經駁回,已如前述,以下逐為實體審查,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亥○○、 吳明輝 有於附表四所示之提領款紀錄,被告亥○○有於附表五所示之提領款紀錄,參與以偽造之金融卡盜領原告等各銀行所屬存款戶帳戶內存款之犯罪,而原告等各銀行均已將遭盜領之金額墊還各存款戶之事實,業據原告等分別提出存款戶切結書(原告第一商銀、聯邦銀行、富邦商銀、華南商銀)、存款戶理賠申請書(原告第一商銀)、存款遭盜領聲明書(原告台灣中小企銀、彰化商銀、中華商銀、中國商銀城中分行)、存款戶警局報案紀錄表(原告彰化商銀)、存款戶警局報案三聯單(原告彰化商銀、富邦商銀、華南商銀)、銀行代墊盜領款項回函(原告中興商銀)、銀行歸還遭盜領金額轉帳收入、支出傳票(原告中華商銀、遠東商銀、華南商銀、中國商銀城中分行)、存款戶存摺(原告中華商銀、華南商銀)、暫付待結轉帳單(原告遠東商銀)、未銷帳明細查詢單(原告遠東商銀)、取款調(原告遠東商銀)(以上皆為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調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六五0、第二二九
九一、第二三一七七、第二三一七八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二號、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八0五號等偵查、刑事卷宗查明屬實,被告則均未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自應認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自認為真。參酌被告因前揭事實而犯有連續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其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從一重之共同連續行使偽造文書罪處斷,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二號分別判決被告亥○○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丙○○有期徒刑二年,嗣經被告二人上訴本院刑事庭後,又撤回上訴確定,本院參酌前開證據,認原告主張前揭事實為真實。
四、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等因被告亥○○、丙○○共同故意以偽造金融卡至自動提款機,詐領原告存款客戶帳戶內之存款,因原告銀行與存款客戶間為移轉寄託物所有權之消費寄託關係,被告詐領存款戶帳戶內之金錢,未生原告銀行清償返還寄託物予寄託人(各存款戶)債務之效力,故原告銀行不僅未得免除將消費寄託物返還寄託人之義務,且被告之詐領行為,乃直接侵害原告銀行保管所有之金錢,故造成原告銀行分別受有如附表四、五所示之損害。原告據此,各向被告亥○○、丙○○請求就附表四所示二人共同參與盜領行為之部分,連帶給付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請求自侵權行為損害發生時起算(原告中興商銀),或自損害發生後,原告另將盜領金額補足於存款戶帳戶之日起算(原告中國商銀城中分公司、第一商銀、台灣中小企銀、彰化商銀、聯邦商銀、華南商銀等),或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原告台灣土地銀行、中國信託商銀、遠東商銀、富邦商銀等)之法定利息(詳如附表四所示);並據以向被告亥○○請求就附表五所示其參與盜領行為之部分,應給付如附表五所示之金額,暨各自請求自侵權行為損害發生時起算(原告中興商銀),或自損害發生後,原告另將盜領金額補足於存款戶帳戶之日起算(原告中國商銀城中分公司、第一商銀、台灣中小企銀、彰化商銀、華南商銀等),或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原告台灣土地銀行、中國信託商銀、遠東商銀等)(詳如附表五所示),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之法定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原告等勝訴部分,除原告台灣土地銀行外,餘原告均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原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其敗訴部分,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林恩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書記官周淑靜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FO附表一:原告請求賠償之盜領行為中,刑事判決未經認定被告亥○○與丙○○所犯者┌──┬────┬───┬────────────┬─────────┐│編號│原告│被盜領│原告此部分請求之金額│原刑事判決附表一所││││之存款││示遭盜領款記錄編號││││戶名│││├──┼────┼───┼────────────┼─────────┤│一│台灣中小│ 陶謙 │十四萬元│二七二至二七八號│││企銀││20000+20000+20000+20000+│(訴外人鄧進昌所盜│││││20000+20000+20000=140000│領)│├──┤├───┼────────────┼─────────┤│二││ 田麗華 │一萬七千零七元│完全未經刑事判決犯││││││罪事實欄認定為被告││││││盜領者│├──┤├───┼────────────┼─────────┤│三││ 黃春英 │六千元│完全未經刑事判決犯││││││罪事實欄認定為被告││││││盜領者│├──┼────┼───┼────────────┼─────────┤│四│彰化商銀│ 顏春枝 │六萬元│二七0、二七一號│││││30000+30000=60000│(訴外人鄧進昌所盜││││││領)│├──┼────┼───┼────────────┼─────────┤│五│聯邦商銀│ 嚴俊明 │一萬二千元│二七九號││││││(訴外人鄧進昌所盜││││││領)│├──┼────┼───┼────────────┼─────────┤│六│中國信託│ 林終和 │十三萬零三十五元│二六0至二六四號│││商銀││20000+20000+20000+20000+│(訴外人鄧進昌所盜│││││20000+35(手續費)+30000│領)│││││=130035│三萬元部分未經刑事││││││判決犯罪事實欄認定││││││為被告盜領│├──┤├───┼────────────┼─────────┤│七││ 黃清水 │十萬元│二五五至二五九號│││││20000+20000+20000+20000+│(訴外人鄧進昌所盜│││││20000=100000│領)│├──┤├───┼────────────┼─────────┤│八││林終和│三萬元│完全未經刑事判決犯││││││罪事實欄認定為被告││││││盜領者│├──┤├───┼────────────┼─────────┤│九││ 蔡月嬌 │十二萬元│完全未經刑事判決犯││││││罪事實欄認定為被告││││││盜領者│├──┼────┼───┼────────────┼─────────┤│十│中興商銀│ 徐于婷 │十三萬元│二六五至二六九號、│││││20000+20000+20000+20000+│二八0號│││││20000+30000=130000│(訴外人鄧進昌所盜││││││領)│├──┤├───┼────────────┼─────────┤│十一││ 施憶蘋 │四萬六千元│完全未經刑事判決犯││││││罪事實欄認定為被告││││││盜領者│├──┼────┼───┼────────────┼─────────┤│十二│中華商銀│ 林惠如 │八萬零二十八元│二五一至二五四號│││││20000+20000+20000+20000+│(訴外人鄧進昌所盜│││││28(手續費)=80028│領)│├──┼────┼───┼────────────┼─────────┤│十三│富邦商銀│ 侯秋清 │七千元│完全未經刑事判決犯││││││罪事實欄認定為被告││││││盜領者│├──┤├───┼────────────┼─────────┤│十四││ 蔡毅宏 │六千零七元│完全未經刑事判決犯││││││罪事實欄認定為被告││││││盜領者│├──┼────┼───┼────────────┼─────────┤│十五│華南商銀│ 陳曦臨 │三萬一千元│完全未經刑事判決犯││││││罪事實欄認定為被告││││││盜領者│├──┤├───┼────────────┼─────────┤│十六││ 王秀樹 │一萬九千元│完全未經刑事判決犯││││││罪事實欄認定為被告││││││盜領者│├──┤├───┼────────────┼─────────┤│十七││ 許玉樹 │一萬六千二百元│完全未經刑事判決犯││││││罪事實欄認定為被告││││││盜領者│├──┤├───┼────────────┼─────────┤│十八││ 徐文貞 │九千七百元│完全未經刑事判決犯││││││罪事實欄認定為被告││││││盜領者│└──┴────┴───┴────────────┴─────────┘附表二:原告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之盜領行為中,刑事判決認定乃被告亥○○與訴外人鄧進昌所為,被告丙○○未經認定參與犯罪者。
┌──┬────┬───┬────────────┬─────────┐│編號│原告│被盜領│原告此部分請求之金額│原刑事判決附表一所││││之存款││示遭盜領款記錄編號││││戶名│││├──┼────┼───┼────────────┼─────────┤│一│中國商銀│蔡亞展│十七萬五千元│十五至十八號│││城中分公││100000+30000+30000+15000││││司││=175000││├──┼────┼───┼────────────┼─────────┤│二│第一商銀│蔡靜慧│九千元│二一九號│├──┤├───┼────────────┼─────────┤│三││張淑敏│四萬七千元│二二五至二二七號│││││20000+20000+7000=47000││├──┤├───┼────────────┼─────────┤│四││陳炯昭│一萬九千元│二二八至二二九號│││││18000+1000=19000││├──┤├───┼────────────┼─────────┤│五││周育鍾│一萬元│二三0號│├──┤├───┼────────────┼─────────┤│六││林君霈│一萬元│二五0號│├──┼────┼───┼────────────┼─────────┤│七│彰化商銀│簡志鑫│三萬二千七百元│二三五至二三六號│││││20000+12700=32700││├──┤├───┼────────────┼─────────┤│八││顏春枝│四萬元│二一七至二一八號│││││20000+20000=40000││├──┼────┼───┼────────────┼─────────┤│九│中國信託│李添成│四千零七元│二一0號│├──┤商銀├───┼────────────┼─────────┤│十││林終和│二萬零七元│二0六號│├──┤├───┼────────────┼─────────┤│十一││林耀展│五千零七元│一九0號│├──┤├───┼────────────┼─────────┤│十二││黃清水│二萬元│二0四號│├──┼────┼───┼────────────┼─────────┤│十三│中興商銀│徐于婷│五萬元│一八三號、二一一號│││││30000+20000=50000││├──┼────┼───┼────────────┼─────────┤│十四│中華商銀│林惠如│十二萬零四十二元│一八四至一八九號│││││20000+20000+20000+20000+││││││20000+20000+42(手續費)││││││=120042││├──┼────┼───┼────────────┼─────────┤│十五│遠東商銀│許雅瑋│一萬七千零七元│二四三號│├──┼────┼───┼────────────┼─────────┤│十六│華南商銀│陳炳文│一萬二千元│二三七號│├──┤├───┼────────────┼─────────┤│十七││蔡明燕│十六萬四千元│十九至二二號│││││100000+30000+30000+4000=││││││164000││└──┴────┴───┴────────────┴─────────┘附表三┌──┬────┬─────────────────┬────┐│編號│原告│計算利息之本金請求│利息起算│││├───────┬─────────┤日││││請求總金額│計算利息之本金細目│││││├────┬────┤│││││請求金額│遭盜領存│││││││款戶名││├──┼────┼───────┼────┼────┼────┤│一│台灣中小│亥○○、丙○○│27214│魏道和│89.11.2│││企銀│應連帶給付:├────┼────┼────┤│││十一萬一千四百│14400│蘇裕翔│89.11.6││││二十八元├────┼────┼────┤││││14107│詹舒婷│89.11.6││││├────┼────┼────┤││││18907│張朝崑│89.11.6││││├────┼────┼────┤││││21500│馮珈崧│89.11.6││││├────┼────┼────┤││││15300│曾上益│89.11.6│├──┼────┼───────┼────┼────┼────┤│二│台灣中小│亥○○應給付:│440000│陶謙│89.11.7│││企銀│四十九萬四千零├────┼────┼────┤│││七元│31000│陳慶存│89.11.6││││├────┼────┼────┤││││17007│田麗華│89.11.10││││├────┼────┼────┤││││6000│黃春英│89.11.14│├──┼────┼───────┼────┼────┼────┤│三│彰化商銀│亥○○、丙○○│100000│林英斌│89.11.8││││應連帶給付:├────┼────┼────┤│││五十三萬八千七│75000│施明義│89.11.9││││百元├────┼────┼────┤││││25700│陳芝逸│89.11.4││││├────┼────┼────┤││││5300│何汾玲│89.11.8││││├────┼────┼────┤││││100000│蘇姿羽│89.10.30││││├────┼────┼────┤││││32700│簡志鑫│89.12.2││││├────┼────┼────┤││││200000│顏春枝│89.11.4│├──┼────┼───────┼────┼────┼────┤│四│聯邦商銀│亥○○、丙○○│80000│高財貴│89.10.19││││應連帶給付:├────┼────┼────┤│││十萬三千元│11000│蔡宜倩│89.11.21││││├────┼────┼────┤││││12000│嚴俊明│89.10.31│├──┼────┼───────┼────┼────┼────┤│五│中興銀行│亥○○、丙○○│30000││89.10.11││││應連帶給付:├────┼────┼────┤│││三十一萬一千元│151000││89.10.12││││├────┼────┼────┤││││130000││89.10.13│├──┼────┼───────┼────┼────┼────┤│六│華南商銀│亥○○、丙○○│31000│陳曦臨│89.11.15││││應連帶給付:├────┼────┼────┤│││四十萬二千八百│19000│王秀燕│89.11.4││││元├────┼────┼────┤││││16200│許玉樹│89.11.4││││├────┼────┼────┤││││97000│徐文貞│89.11.8││││├────┼────┼────┤││││12000│陳炳文│89.11.13││││├────┼────┼────┤││││18200│黃宜樺│89.11.14││││├────┼────┼────┤││││164000│蔡明燕│89.11.15││││├────┼────┼────┤││││45400│楊朝順│89.11.30│├──┴────┴───────┴────┴────┴────┤│附註:利息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附表四:被告亥○○、丙○○參與盜領存款之部分┌──┬────┬───┬──────┬────┬─────┬─────┐│編號│盜領存款│遭盜領│被盜領金額│原刑事判│此部分原告│請求利息起│││所持金融│存款戶││決附表一│所受損害即│算日│││卡原發卡│名││所示遭盜│請求金額總││││銀行(即│││領款記錄│和││││原告)│││編號│││├──┼────┼───┼──────┼────┼─────┼─────┤│一│台灣土地│許家瑜│二萬三千九百│一0六至│二萬三千九│起訴狀繕本│││銀行││元│一0七號│百元│送達翌日即│││││20000+3900=│││亥○○:90│││││23900│││.12.19││││││││丙○○:90││││││││.12.22│├──┼────┼───┼──────┼────┼─────┼─────┤│二│中國商銀│侯頂福│二萬八千元│一六七至│二萬八千元│均自89.10.│││城中分行││20000+8000=│一六八號││27起算。│││││28000││││├──┼────┼───┼──────┼────┼─────┼─────┤│三│第一商銀│黃國揚│一萬二千元│一七一號│二萬九千元│均自89.10.│││├───┼──────┼────┤│30起算。││││黃光杰│一萬七千元│一七二號│││├──┼────┼───┼──────┼────┼─────┼─────┤│四│台灣中小│魏道和│二萬七千二百│一一七至│十一萬一千│魏道和遭盜│││企銀││十四元│一一八號│四百二十八│領部分(27│││││20000+7200+1││元│214元):│││││4(手續費)=│││均自89.11.│││││27214│││2起算。│││││││││││├───┼──────┼────┤│其餘請求部││││蘇裕翔│一萬四千四百│一一九號││分(合計│││││元│││84,214元)││││││││:均自││││││││89.11.6││││││││起算。│││├───┼──────┼────┤│││││詹舒婷│一萬四千一百│一二0號│││││││零七元││││││││14100+7(手續││││││││費)=14107││││││├───┼──────┼────┤│││││張朝崑│一萬八千九百│一二一號│││││││零七元││││││││18900+7(手續││││││││費)=18907││││││├───┼──────┼────┤│││││馮珈崧│二萬一千五百│一二二號│││││││元││││││││││││││├───┼──────┼────┤│││││曾上益│一萬五千三百│一二三號│││││││元││││││││││││││││││││├──┼────┼───┼──────┼────┼─────┼─────┤│五│彰化商銀│林英斌│十萬元│五二至五│四十萬六千│蘇姿羽遭盜│││││30000+30000+│五號│元│領部分(10│││││30000+10000=│││0000元):│││││100000│││均自89.10.│││├───┼──────┼────┤│30起算。││││施明義│七萬五千元│九九至一│││││││20000+20000+│0二號││陳芝逸、顏│││││20000+15000=│││春枝遭盜領│││││75000│││部分(合計│││├───┼──────┼────┤│125700元)││││陳芝逸│二萬五千七百│一0三至││:均自89.│││││元│一0四號││11.4起算。│││││20000+5700=││││││││25700│││林英斌、何│││├───┼──────┼────┤│汾玲遭盜領││││何汾玲│五千三百元│一0五號││部分(合計│││├───┼──────┼────┤│105300元)││││蘇姿羽│十萬元│四八至五││:均自89.│││││30000+30000+│一號││11.8起算。│││││30000+10000=││││││││100000│││施明義遭盜│││├───┼──────┼────┤│領部分(75││││顏春枝│十萬元│四四至四││000元):│││││30000+30000+│七號││均自89.11.│││││30000+10000=│││9起算。│││││100000││││├──┼────┼───┼──────┼────┼─────┼─────┤│六│聯邦商銀│高財貴│八萬元│一四四至│九萬一千元│高財貴遭盜│││││20000+20000+│一四七號││領部分(80│││││20000+20000=│││000元):│││││80000│││均自89.10.│││├───┼──────┼────┤│29起算。││││蔡宜倩│一萬一千元│一四八號││蔡宜倩遭盜││││││││領部分(11││││││││000元):││││││││均自89.11.││││││││21起算。│├──┼────┼───┼──────┼────┼─────┼─────┤│七│中國信託│江列一│十二萬元│五六至五│七十七萬零│起訴狀繕本│││商銀││30000+30000+│九號、六│四百零五元│送達翌日即│││││30000+10000+│四號││被告二人均│││││20000=120000│││自91.1.5││││││││起算│││├───┼──────┼────┤│││││吳貴業│六萬二千元│七六至七│││││││20000+20000+│九號│││││││20000+2000=││││││││62000││││││├───┼──────┼────┤│││││吳義火│五萬一千九百│八二至八│││││││元│四號│││││││20000+20000+││││││││11900=51900││││││├───┼──────┼────┤│││││林終和│十二萬元│六八至七│││││││30000+30000+│一號│││││││30000+30000=││││││││120000││││││├───┼──────┼────┤│││││林建成│四千零七元│一七九號│││││││4000+7(手續││││││││費)=4007││││││││││││││├───┼──────┼────┤│││││韋淑文│二萬零七元│八六號│││││││20000+7(手││││││││續費)=20007││││││├───┼──────┼────┤│││││徐慧汾│三萬五千零十│九0至九│││││││四元│一號│││││││20000+15000+││││││││14(手續費)││││││││=35014││││││├───┼──────┼────┤│││││張文哲│一千二百元│九二號│││││││││││││││││││││├───┼──────┼────┤│││││張功霖│三萬四千七百│九五至九│││││││十四元│六號│││││││20000+14700+││││││││14(手續費)││││││││=34714││││││├───┼──────┼────┤│││││曹忠義│一萬二千七百│八七號│││││││零七元││││││││12700+7(手││││││││續費)=12707││││││├───┼──────┼────┤│││││許家豪│三千二百零七│九四號│││││││元││││││││3200+7(手續││││││││費)=3207││││││├───┼──────┼────┤│││││許梅香│二萬元│九七號│││││├───┼──────┼────┤│││││郭文珠│一萬四千零七│九三號│││││││元││││││││14000+7(手續││││││││費)=14007││││││├───┼──────┼────┤│││││黃東榮│二千零七元│一八0號│││││││2000+7(手續││││││││費)=2007││││││├───┼──────┼────┤│││││黃清水│四萬元│六六至六│││││││30000+10000=│七號│││││││40000││││││├───┼──────┼────┤│││││黃漢勇│三千一百元│八一號│││││├───┼──────┼────┤│││││楊程超│九千零七元│八八號│││││││9000+7(手續││││││││費)=9007││││││├───┼──────┼────┤│││││葉維梅│三千七百元│八0號│││││├───┼──────┼────┤│││││蔡月嬌│十二萬元│六0至六│││││││30000+30000+│三號│││││││30000+30000=││││││││120000││││││├───┼──────┼────┤│││││蔡慧琪│一萬九千二百│八五號│││││││零七元││││││││19200+7(手││││││││續費)=19207││││││├───┼──────┼────┤│││││蕭淑文│二萬元│九八號│││││├───┼──────┼────┤│││││鍾世汕│三萬九千零十│一八一至│││││││四元│一八二號│││││││20000+19000+││││││││14(手續費)││││││││=39014││││││├───┼──────┼────┤│││││鍾宜萍│一萬五千六百│八九號│││││││零七元││││││││15600+7(手││││││││續費)=15607││││├──┼────┼───┼──────┼────┼─────┼─────┤│八│中興商銀│張嘉倫│五萬五千元│一三九至│八萬五千元│侵權行為發│││││20000+20000+│一四一號││生日(即遭│││││15000=55000│││盜領日)起││││││││算:│││├───┼──────┼────┤│張嘉倫遭盜││││徐于婷│三萬元│三七號││領部分(55││││││││000元):││││││││均自89.10.││││││││12起算。││││││││徐于婷遭盜││││││││領部分(30││││││││000元):││││││││均自89.10.││││││││11起算。│├──┼────┼───┼──────┼────┼─────┼─────┤│九│中華商銀│林惠如│六萬零二十一│一七三至│六萬零二十│起訴狀繕本│││││元│一七五號│一元│送達翌日即│││││20000+20000+│││亥○○:91│││││20000+21(手│││.1.15│││││續費)=60021│││丙○○:91││││││││.1.22│├──┼────┼───┼──────┼────┼─────┼─────┤│十│遠東商銀│張源章│一萬六千零七│一七0號│一萬六千零│起訴狀繕本│││││元││七元│送達翌日即││││││││亥○○:91││││││││.1.24││││││││丙○○:91││││││││.1.22│├──┼────┼───┼──────┼────┼─────┼─────┤│十一│富邦商銀│葉淑汶│四萬元│一二六至│四萬元│起訴狀繕本│││││20000+20000=│一二七號││送達翌日即│││││40000│││二人均自91││││││││.3.2起算。│├──┼────┼───┼──────┼────┼─────┼─────┤│十二│華南商銀│黃宜樺│一萬八千二百│七五號│六萬三千六│黃宜樺遭盜│││││元││百元│領部分(18││││││││200元):││││││││均自89.11.│││├───┼──────┼────┤│14起算。││││楊朝順│四萬五千四百│七二至七││楊朝順遭盜│││││元│四號││領部分(45│││││20000+20000+│││400元):│││││5400=45400│││均自89.11.││││││││30起算。│├──┴────┴───┴──────┴────┴─────┴─────┤│附註:利息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附表五:被告亥○○參與盜領存款之部分┌──┬────┬───┬──────┬────┬─────┬─────┐│編號│盜領存款│遭盜領│被盜領金額│原刑事判│此部分原告│請求利息起│││所持金融│存款戶││決附表一│所受損害即│算日│││卡原發卡│名││所示遭盜│請求金額總││││銀行(即│││領款記錄│和││││原告)│││編號│││├──┼────┼───┼──────┼────┼─────┼─────┤│一│台灣土地│陳玉玲│一萬八千元│二三八號│一萬八千元│起訴狀繕本│││銀行│││││送達翌日即││││││││亥○○:90││││││││.12.19││││││││丙○○:90││││││││.12.22│├──┼────┼───┼──────┼────┼─────┼─────┤│二│中國商銀│蔡亞展│十七萬五千元│十五至十│十七萬五千│均自89.10.│││城中分行││100000+30000│八號│元│27起算。│││││+30000+15000││││││││=175000││││├──┼────┼───┼──────┼────┼─────┼─────┤│三│第一商銀│蔡靜惠│九千元│二一九號│九萬五千元│均自89.10.│││├───┼──────┼────┤│30起算。││││張淑敏│四萬七千元│二二五至│││││││20000+20000+│二二七號│││││││7000=47000││││││├───┼──────┼────┤│││││陳炯昭│一萬九千元│二二八至│││││││18000+1000=│二二九號│││││││19000││││││├───┼──────┼────┤│││││周育鍾│一萬元│二三0號│││││├───┼──────┼────┤│││││林君霈│一萬元│二五0號│││├──┼────┼───┼──────┼────┼─────┼─────┤│四│台灣中小│陶謙│三十萬元│四至八號│三十三萬一│陶謙遭盜領│││企銀││100000+30000│、一九三│千元│部分(3000│││││+30000+30000│至一九七││00元):│││││+10000+20000│號││均自89.11.│││││+20000+20000│││7起算。│││││+20000+20000││││││││=300000│││陳慶存遭盜│││├───┼──────┼────┤│領部分(31││││陳慶存│三萬一千元│一九一至││000):均│││││20000+11000=│一九二號││自89.11.6│││││31000│││起算。│├──┼────┼───┼──────┼────┼─────┼─────┤│五│彰化商銀│簡志鑫│三萬二千七百│二三五至│七萬二千七│簡志鑫遭盜│││││元│二三六號│百元│領部分(32│││││20000+12700=│││700元):│││││32700│││均自89.12.│││├───┼──────┼────┤│2起算。││││顏春枝│四萬元│二一七至│││││││20000+20000=│二一八號││顏春枝遭盜│││││40000│││領部分(40││││││││000元)││││││││:均自89.││││││││11.4起算。│├──┼────┼───┼──────┼────┼─────┼─────┤│六│中國信託│李添成│四千零七元│二一0號│四萬九千零│起訴狀繕本│││商銀││4000+7(手續││二十一元│送達翌日即│││││費)=4007│││被告二人均││││││││自91.1.5││││││││起算│││├───┼──────┼────┤│││││林終和│二萬零七元│二0六號│││││││20000+7(手││││││││續費)=20007││││││├───┼──────┼────┤│││││林耀展│五千零七元│一九0號│││││││5000+7(手續││││││││費)=5007││││││├───┼──────┼────┤│││││黃清水│二萬元│二0四號│││├──┼────┼───┼──────┼────┼─────┼─────┤│七│中興商銀│徐于婷│五萬元│一八三、│五萬元│侵權行為發│││││30000+20000=│二一一號││生日(即遭│││││50000│││盜領日)起││││││││算:││││││││均自89.10.││││││││12起算。│├──┼────┼───┼──────┼────┼─────┼─────┤│八│中華商銀│林惠如│十二萬零四十│一八四至│十二萬零四│起訴狀繕本│││││二元│一八九號│十二元│送達翌日即│││││20000+20000+│││亥○○:91│││││20000+20000+│││.1.15│││││20000+20000+│││丙○○:91│││││42(手續費)│││.1.22│││││=0000000││││├──┼────┼───┼──────┼────┼─────┼─────┤│九│遠東商銀│許雅瑋│一萬七千零七│二四三號│一萬七千零│起訴狀繕本│││││元││七元│送達翌日即│││││17000+7(手│││亥○○:91│││││續費)=17007│││.1.24││││││││丙○○:91││││││││.1.22│├──┼────┼───┼──────┼────┼─────┼─────┤│十│華南商銀│陳炳文│一萬二千元│二三七號│十七萬六千│陳炳文遭盜│││││││元│領部分(12│││├───┼──────┼────┤│00元:均自││││蔡明燕│十六萬四千元│十九至二││89.11.13起│││││100000+30000│二號││算。│││││+30000+4000=│││蔡明燕遭盜│││││164000│││領部分(十││││││││六萬四千元││││││││):均自89││││││││.11.15起算│││││││││├──┴────┴───┴──────┴────┴─────┴─────┤│附註:利息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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