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海商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海商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海商字第二八號
原告松松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AKTIESE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號十樓法定代理人丙○○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木蘭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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