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 高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奇翰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萬5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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