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許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許智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