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林克陽 訴訟代理人 陳淑卿 律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梁世州 送達代收人 梁世冠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 律師複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維新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忠憲 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33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1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並定於101年9月2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許秀芬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