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原告 賴淑玲 被告 陳張賢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簡志龍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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