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偵字第1778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文銘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誼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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