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羅浤宸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浤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浤宸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0月30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見偵緝卷第25頁)在卷可按。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本院審判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現仍滯留境外,所在不明,無從拘提,除經被告母親 吳莉嫻 陳明 (見本院卷第68頁背面)外,並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8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32至34頁)、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見本院卷第70頁)附卷足憑,應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菊珍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