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家瑋選任辯護人邱清銜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89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謝枚霏
法官廖建傑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