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陳玉艷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被告 謝仁峰
閎全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義龍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華奕超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