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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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87號聲請人 林益賢 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8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長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86-ND-001717至86-ND-001876│股票│160│160,000│││1│││││││├─┼───────────────┼──────────────┼────┼───┼────┼───┤│00│長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86-ND-003147至86-ND-004026│股票│880│88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