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0歲
身分證統一生前住彰化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4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3月25日死亡,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高文崇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上訴狀繕本)。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書記官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