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0二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甲○○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載明受刑人甲○○經傳喚、拘提,據報:遷移不明,依址前往拘提未獲等語)及後附送達回證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