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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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七二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即被告乙○○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具保人及受刑人之送達證書回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含警方執行拘提被告未獲之報告書)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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