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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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57號聲請人 呂旭峯
文賜美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燕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3月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2,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債權額比例:聲請人呂旭峯為2分之1;文賜美為2分之1),經登記在案。詎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債權證明(借據、本票)、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豐原區一心6746,693.28100000分之118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876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主要用途:住家用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層數:16層十四層:57.12合計:57.12陽台:3.28全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十四樓之2共有部分:①臺中市○○區○○段00○號,面積6,711.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②臺中市○○區○○段00○號,面積1,137.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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