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95號上訴人冠全容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勞訴字第95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萬叁仟捌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許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