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緝字第3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19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被告行為後,動產擔保交易法業於民國96年7月11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13日生效,修正後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處罰規定業經刪除,,而廢止其刑罰之適用,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對被告為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賴恭利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