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貳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陸公克,驗餘毛重零點肆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緝字第
569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案內所查扣之透明晶體1包(毛重0.42公克,因鑑驗使用0.016公克,驗餘毛重0.404公克),經檢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6年11月14日CH/2007/B0166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乙紙附卷可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1月14日出具報告編號為CH/2007/B0166號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乙紙在卷足憑(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985號偵查卷第6頁)。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5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金和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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