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7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7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7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二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嫌,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之刑罰法律,業經立法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三讀修正刪除,並經總統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六○○○八八五六一號令公布,是被告所涉上開犯嫌既經廢止其刑罰,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九法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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