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蔡紹良法官郭千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俞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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