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玻璃管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證據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一份附卷可證,應予補充外;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其他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施慶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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