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溢根 律師被告戊○○
己○○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振源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甲○○、戊○○、己○○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丙○○、乙○○、甲○○、戊○○所犯連續搶奪罪,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丙○○、甲○○、己○○、戊○○另犯強盜罪,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等人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鏡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