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374號債權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柒佰萬元,其中:㈠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