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70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70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70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8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補充為「…借用車號000-000重型機車並取得 鐘雅婷 之身分證件…」;第6至7行更正為「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11時30分許,前往高雄市監理處辦理過戶事宜,將車號000-000重型機車辦理過戶登記至其名下後,再於同日17時許,將該機車騎至址設高雄縣鳳山市○○○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爰審酌被告為圖己利,竟任意侵占被害人乙○○所有之機車,並將之轉售與不知情之第三人,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實不足取,且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損害,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本件犯罪情節,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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