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簡美麗
陳茉莉 陳志堅 陳志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育德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林育德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90號),經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許永煌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