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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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連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連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連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22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
107年5月11日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林海祥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