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陳簡美麗
陳茉莉 陳志堅 陳志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被告 林育德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106年度訴字第31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育德被訴傷害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陳簡美麗、陳茉莉、陳志堅、陳志宗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劉凱寧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