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1號原告 方政武 被告 黃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巷○○號2樓,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