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秀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柒萬捌仟柒佰肆拾捌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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