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親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即子女)之五四號五樓,惟原告當庭陳稱:被告丙○○已經嫁人,是嫁到桃園去,新莊市○○路是她媽媽的家,她一直都不住在那裡,只是那裡,她實際住在桃園市○○○路○○巷○○○號一樓,被告甲○○他住桃園市○○○路○○巷○○○號一樓等語(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訊問筆錄),足見該戶路十二巷二十五號一樓,依上開條文規,自應專屬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釱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