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0三七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 陳益軒 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以新台幣(下同)三十四萬元向「昇裕汽車商行程書倫 購買車號0000000號三陽雅哥汽車一;惟該汽車嗣後竟為台北縣警察局保安隊以該車經變造為由予以扣押,為此聲請將扣押物予以發還聲請人。
二、按可為證據之物或得為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購買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人偷竊後而予以變造,是以該車引擎號碼、車身號碼、車體等均已遭變造,其變造之部分有保留證據之必要,且被告甲○○等人竊盜、贓物等案件現仍在本院審理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聲請人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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