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三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罪,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九十年度執字第五六四一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經查:被告於本院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受理本件聲請後,其業已到案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十二月四日甲○森丑九0執聲沒字第三九三號函乙份附卷可稽,其目前顯非逃匿中,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不得於被告已在監執行中,仍予裁定沒入保證金,是本件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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