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杲中興訴訟代理人 蔡秉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榮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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