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50號原告 林益慶 被告 吳忠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按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新台幣(下同)20萬元,並在其臉書道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及3,000元,合計5,10
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2,1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