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33號聲請人 游文添
嚴坤祿 上列聲請人與 陳厚憧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厚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