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 廖裕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書狀載明被告之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從據以送達文書,茲定期命原告補正之。
二、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萬4,000元,茲定期命原告補繳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種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