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26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被 告 林徐英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捌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