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士小字第441號
原   告  林明川
被   告  翁健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業經於民國100年4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六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而
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六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緣被告於民國99年10月2日12時10
分,駕駛8498-NN號租賃小貨車,在台北市○○路○○巷口發
生車禍致原告受傷,嗣於100年1月4日在新安東京海上保
險士林通訊處,與原告成立和解,被告願賠償原告新台幣(
以下同)60,000元,並於100年2月6日起,每期給付5,00
0元共計12期至101年1月6日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
全部到期。惟被告迄未依約履行,其全部債務已到期,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提出和解書、乙種診斷證明書等
影本各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之和解契約,請求被告履行和解條件,
為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
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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