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調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調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郭晏瑜
即 被 告  郭文漳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複代理人   徐秉義 律師
相 對 人  郭文聰 即寶金芝玉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與其他事件合
併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規定:「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
,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其立法意旨係在節省程序費用及時間,兼收避免裁判
矛盾之效果,是否命合併辯論,法院得依職權自行斟酌為之
,當事人並無聲請權,若當事人聲請合併辯論,亦僅係促使
法院職權之發動,法院對之本無裁判之義務。
二、又按在同一法院內之各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均立於平等之地
位,各得獨立行使其審判之職權,不容互為侵犯。當事人分
別提起之數宗訴訟,經分配於同一法院內各獨任法官或合議
庭後,如許彼此互命合併辯論,勢將形成不當之干涉,有違
憲法第80條所定獨立審判之精神,非所宜也(參見 吳明軒
民事訴訟法上冊96.9修訂七版第551頁)。
三、查本事件與本庭其他獨任法官已分案受理之100年度士小調
字第309號、310號等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之被告並非完全
相同,顯非重複起訴之同一事件,聲請人於100年4月1日
具狀聲請將本事件與上開其他獨任法官分案受理之數宗訴訟
合併辯論,參諸前揭理由,本院認其聲請顯屬不當,且非有
據,爰駁回其聲請,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毓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