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770號上訴人台灣寶麗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建發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 律師被上訴人志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被上訴人 周昌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劉桂君 律師
梁堯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9月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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