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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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請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坤助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寬福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被繼承人 林維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向被繼承人林維新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三)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林寬福、 林寬亮 二人並補繳其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