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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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駿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個及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塑膠鏟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36號被告陳駿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持有毒品部分,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個及塑膠鏟管1支(均無法析離),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駿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而該案扣案之殘渣袋1個及塑膠鏟管1支,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皆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101年4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10400109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因該扣案殘渣袋1個及塑膠鏟管1支上殘留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量微而無從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故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