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1047號
原   告  吳貴仁
被   告 極強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長稜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即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
更正為「即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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