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33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政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2619號、24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壹、主刑部分:姜政吉犯竊盜罪共捌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沒收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姜政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在臺北市○○區○○街○○○巷○號美廉社虎林二店,趁該店員工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財物,就其所竊取之時間、物品、數量及金額等均如附表所示。嗣經店員發覺有異,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分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2619號卷【下稱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32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00
000號卷【下稱105年度偵字第24750號卷】第3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李佳展潘立仁 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分見105年度偵字第24750號卷第7-9頁、第30頁,105年度偵字第22619號卷第11-12頁、第48頁);並有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5張(105年度偵字第24750號卷第16-20頁)、
4張及贓物認領保管單(見105年度偵字第22619號卷第10頁、第20-21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至被告就附表編號八之部分,雖曾辯稱其僅係忘記結帳,並非有意竊取云云。惟觀其前後所辯,先稱僅係拿錯咖啡、後又改稱因趕時間忘記付錢云云,已屬可疑。又其亦已自承:有時帶的錢不夠,就會將一些商品放入口袋不結帳離去、當天家裡還有其他朋友在,我身上剛好錢不夠等語(分見105年度偵字第24750號卷第5頁,105年度偵字第00
000號卷第32頁),顯見其確係基於竊盜之犯意,而竊取附表八之財物甚明,其所辯並不足採,併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應就被告徒手竊取之單一財物,應各論以數罪,予以分論併罰云云。惟就附表一、三、七之部分,被告係於密接之時間,於同一地點,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包括評價為一接續行為較為合理,從而就附表一、三、七之部分應各論以接續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容有誤會。就被告所涉附表各次之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而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被告不思己力獲取財物,徒手竊取上揭財物,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參酌其犯案動機、目的及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與被害人表示請法院依法處理等情(見本院卷第8頁);兼衡被告自承之家庭經濟狀況、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各量處如主文主刑部分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之刑法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本案被告所竊得附表所示之物,除編號八部分業已返還與被害人,有前揭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外,其餘部分均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與被人,又本案尚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情事,是就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應依修正後之刑法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時間│品名│單價│數量│總金額││號│││││(新臺幣)│├─┼────────┼──────────┼──┼──┼─────┤│一│105年10月11日晚│ 李家興 紅標豆乾三入│32│1│32│││間9時25分許├──────────┼──┼──┼─────┤│││ 韋恩特 濃咖啡320ml│23│1│23│├─┼────────┼──────────┼──┼──┼─────┤│二│105年10月12日下│ 韋恩特濃 咖啡320ml│23│1│23│││午1時18分│││││├─┼────────┼──────────┼──┼──┼─────┤│三│105年10月12日晚│李家興紅標豆乾三入│32│1│32│││間8時14分許├──────────┼──┼──┼─────┤│││韋恩特濃咖啡320ml│23│1│23│├─┼────────┼──────────┼──┼──┼─────┤│四│105年10月13日中│韋恩特濃咖啡320ml│23│1│23│││午12時57分│││││├─┼────────┼──────────┼──┼──┼─────┤│五│105年10月15日上│李家興紅標豆乾三入│32│2│64│││午11時36分│││││├─┼────────┼──────────┼──┼──┼─────┤│六│105年10月16日上│李家興紅標豆乾三入│32│1│32│││午11時44分│││││├─┼────────┼──────────┼──┼──┼─────┤│七│105年10月17日下│李家興紅標豆乾三入│32│2│64│││午1時19分許├──────────┼──┼──┼─────┤│││光泉冬瓜茶│9│1│9│││├──────────┼──┼──┼─────┤│││生活珍珠奶茶│9│1│9│├─┼────────┼──────────┼──┼──┼─────┤│八│105年10月18日中│韋恩特濃咖啡320ml│23│1│23│││午12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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