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04號
原 告 宏忠 畫世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淑惠
原告與被告 陳怡靜 、 林南海 、 陳淑招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6,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